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3號
- 原告
- 高玉瓏
- 被告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微
- 被告
-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魏嘉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花補字第4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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