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23號
- 原告
-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勝田明典
- 被告
- 鉅烽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東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已繳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花補字第5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已繳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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