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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2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佳玟

原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被告
鉅烽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東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已繳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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