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林恒祺
- 法定代理人黃采葳
- 原告劉依婷即鑫盛興企業社法人
- 被告三銳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67號 原 告 劉依婷即鑫盛興企業社 被 告 三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采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6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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