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69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黎昱
- 被告
- 山馨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柏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6,50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6%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