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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簡字第1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沈培錚沈培錚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花簡字第19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瑞崗
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張書豪
被告
許盈雪即泰卉盈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花簡字第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簡伯桓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5,53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11,799元,總金額共487,333元。

訴訟費用5,2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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