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簡字第19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花簡字第19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崗
- 訴訟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 張書豪
- 被告
- 許盈雪即泰卉盈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花簡字第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簡伯桓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5,53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11,799元,總金額共487,333元。
訴訟費用5,2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