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204號
- 原告
- 張君豪即上大輪車業行
- 被告
- 潘永華(已死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12年9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自無當事人能力,則原告於113年6月17日起訴時,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