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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204號

確認機車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恒祺

原告
張君豪即上大輪車業行
被告
潘永華(已死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12年9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自無當事人能力,則原告於113年6月17日起訴時,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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