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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234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恒祺

上訴人
林靜怡
被上訴人
全捷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偉
被上訴人
吳聰文

楊舒奈即楊雅婷

陳子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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