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54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被告
- 平惠珍
平俊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與其他繼承人於105年7月6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等語,乃認為被告未依民法規定之應繼分為遺產分割協議,有損原告債權,而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行為、不動產登記行為等語。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內自認其無法確知被繼承人所遺之全部財產為何,亦未知悉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何,故其上述事實及法律上主張應僅屬猜測之詞,而欠缺真實存在之權利保護之必要,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另原告僅憑猜測而聲請本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已與民事訴訟當事人主義有違。依原告自承本件訴訟標的為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且須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否則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
2.具體說明其請求撤銷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所涉法律行為,有何符合民法第244條得請求撤銷之事實(不可僅以推測方式主張)。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