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蔡培元
- 法定代理人許三冠
- 原告謝國卿
- 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旗艦分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121號 原 告 謝國卿 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旗艦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三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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