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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1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蔡培元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告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茵律師
被告
新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並扣除先前已繳調解費用2,000元外,尚應補繳10,97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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