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186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被告
- 張明德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茵律師
- 被告
- 新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玉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並扣除先前已繳調解費用2,000元外,尚應補繳10,97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