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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林恒祺

  • 原告
    陳福銓即銓能企業社法人
  • 被告
    峰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林良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29號 原 告 陳福銓即銓能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峰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良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6,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2,5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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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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