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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恒祺

原告
陳福銓即銓能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告
峰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良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6,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2,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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