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高玉瓏、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杜微、花蓮縣花蓮市公所、魏嘉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3號 原 告 高玉瓏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被 告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魏嘉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