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譚宏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3號 原 告 譚宏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宇通訊行桃園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