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3號
- 原告
- 譚宏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宇通訊行桃園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花補字第5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宇通訊行桃園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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