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祥、莊駿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7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莊駿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86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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