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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恒祺

原告
劉依婷即鑫盛興企業社
被告
三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采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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