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小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邱韻如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鍾前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25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被 告 鍾前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8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8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分別向不同特約廠商(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商品(Apple iPad 4 WiFi 16G 9.7吋平板電腦、松山機場TSA-杭州蕭 山國際機場HGH、【SCONA蘇格南】全真皮輕量舒適夾腳涼拖鞋),分期總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929元、3,976元、1,676元,並約定由原告向特約廠商付款後,被告均應自民 國112年6月20日起分6期繳納完畢,兩造並訂有合約書。然 被告僅繳納1期後即未再給付,依照合約書第10條之約定, 被告喪失期限利益,並應給付自遲延繳款日即112年11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爰依上開合約書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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