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255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周煥庭
- 訴訟代理人
- 蔡家翼
- 被告
- 侑信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梁士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475元,及其中60,681元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