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小字第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林恒祺

原告
邱靜慧

邱志源

邱貝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補正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第117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起訴狀未有任何原告之簽名或蓋章;另所提委任林寶貴之委任狀,僅有受任人林寶貴之簽名,未有委任人即原告之簽名或蓋章,則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起訴狀及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程式均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