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小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周健忠
- 法定代理人邱月華
- 原告邱靜慧、邱志源、邱貝玲
- 被告永錦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小字第60號 原 告 邱靜慧 邱志源 邱貝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寶貴 被 告 永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華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追加被告應給付系爭空地「111年7月至113年9月」之租金。核原告就上述追加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金(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及114年1月1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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