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簡字第341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花簡字第341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被告
- 林文堂即豐味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花簡字第34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簡伯桓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記載於下: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1,003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7,78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 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5,4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