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字第461號
- 原告
- 景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錦盛
- 被告
- 星宇開發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以114年度花補字第38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收文資料、收狀資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