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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字第46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施孟弦

原告
景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錦盛
被告
星宇開發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以114年度花補字第38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收文資料、收狀資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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