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簡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施孟弦
- 法定代理人朱錦盛、鄧宇強
- 原告景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星宇開發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字第461號 原 告 景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錦盛 被 告 星宇開發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以114年度花補字第38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收文資料、收狀資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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