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卿東台、楊定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1號 原 告 卿東台 被 告 楊定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57元 (計算式:本金44,000元+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4月15日止之利息1,556.83元=45,5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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