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施孟弦
- 法定代理人蔡志忠、林宏仁
- 原告健大晟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驕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健大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忠 訴訟代理人 張敏娟 被 告 驕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仁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 年起訴時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53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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