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150號
- 原告
- 健大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忠
- 訴訟代理人
- 張敏娟
- 被告
- 驕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仁
- 訴訟代理人
- 劉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起訴時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53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