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林佳玟
- 法定代理人蔡博政
- 當事人長隆營造有限公司、宋孟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346號 原 告 長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博政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宋孟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25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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