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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37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周健忠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
被告
陶智民
被告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譽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周健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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