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補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施孟弦
- 當事人景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星宇開發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387號 原 告 景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錦盛 原告與被告星宇開發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7,7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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