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補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林佳玟
- 當事人林裕仁即利捷企業社、林冠舟、許耀元、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425號 原 告 林裕仁即利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 被 告 林冠舟 第 三 人 許耀元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4,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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