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勞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周健忠
- 法定代理人李偉鳴
- 原告周學民
- 被告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周學民 訴訟代理人 洪維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1,283元、資遣費24,587元及預告工資21,655元 ,共計47,525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47,525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起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首揭規定,應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 ,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 =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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