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勞補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周健忠

原 告
周學民
訴訟代理人
洪維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1,283元、資遣費24,587元及預告工資21,655元,共計47,525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47,525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起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首揭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