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勞補字第8號
- 原告
- 林育良
- 被告
- 凱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因給付工資涉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9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3=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