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原小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沈培錚、沈培錚
- 法定代理人蔡伯龍
-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古雲輝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花原小字第3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潘素珍 被 告 古雲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通 譯 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621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民事起訴狀(附件)所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是被撞等語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行駛至無號誌、車道數相同之交岔路口,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2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路口監視器拍攝之現場事故影像:嘉里一街為未繪中央分隔線之雙向車道,甚為狹窄(依警繪現場圖顯示寬度僅3.8米),嘉里二街更為狹小,畫 面第二秒出現被告之電動機車於交叉路口中央,隨即於第三秒即發生兩車碰撞,兩造車輛於路口均未減速慢行。依上述情形,明顯可看出雙方車輛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均未暫停或減速,原告保戶之車輛速度也較快。於此狹窄路口,若不減速或暫停,很難在通過之瞬間知悉自己會是左方車或右方車,而未於路口減速或暫停,則形同賭運氣,要發生碰撞後才會知道誰是左方車、誰是右方車,以及究竟是誰撞到誰,此時雙方對於預先防止危險之注意義務違反程度,其實相同,故於肇責比例上,應各負一半責任。 (三)原告主張系爭車輛經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美崙服務廠修復,鈑金工資費用4,266元、烤漆工資費用7,774元、零件費用30,919元,維修費用合計42,959元,此有與之相符之維修單據在卷可稽(卷第35-55頁),堪認為真。然查,原告承保車 輛係111年11月出廠,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明(卷第19頁 ),零件部分計算折舊後為29,201元,加計不須折舊之鈑金工資費用4,266元、烤漆工資費用7,774元,原告得請求之費用合計為41,241元【29,201+4,266+7,774=41,241】復按民 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依與有過失比例酌減後,原告得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為20,621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 (四)從而,原告依保險代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0,6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4年4月1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合法,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屬無據,應予駁回。本件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程序事件,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考量被告同意進行調解,原告拒絕參與調解,卷第95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丁瑞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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