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原小字第95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劉崇瑞
- 被告
- 黃一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64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45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