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原簡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初君科(即林景美之承受訴訟人)
初君文(即林景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朝萬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