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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原簡字第4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佳玟

上訴人
初君科(即林景美之承受訴訟人)

初君文(即林景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朝萬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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