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236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發
- 訴訟代理人
- 葉雲祥
- 被告
- 楊植皓即暘禾設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13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1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未清償之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 及利率計算 違約金計算方式 95,135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60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