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250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邱韻如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被告
鍾前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8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8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分別向不同特約廠商(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商品(Apple iPad 4 WiFi 16G 9.7吋平板電腦、松山機場TSA-杭州蕭山國際機場HGH、【SCONA蘇格南】全真皮輕量舒適夾腳涼拖鞋),分期總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929元、3,976元、1,676元,並約定由原告向特約廠商付款後,被告均應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分6期繳納完畢,兩造並訂有合約書。然被告僅繳納1期後即未再給付,依照合約書第10條之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並應給付自遲延繳款日即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爰依上開合約書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