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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小字第3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沈培錚沈培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花小字第305號

原告
陳鼎濬
被告
陳勝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簡伯桓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48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公示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21日駕駛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輛,行經花蓮縣花蓮市民光351號房屋前,撞及訴外人陳婉婷所有、原告所駕駛之車牌000-0000自用小客貨車受有損害16,982元,此有雅鉅汽車有限公司估價單(卷第25-27頁)可證,車主陳婉婷於114年8月27日將系爭車輛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原告擔任居家照服員,每日工資5,000元,請求工資損失2萬元及精神慰撫金1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6,9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陳勝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

三、經查: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亦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取之交通事故卷宗、車禍現場圖(卷第55頁)、照片(卷第69-76頁)及行車紀錄器前後錄影之光碟在卷可稽,被告所駕駛之車輛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撞及原告停放於路邊之系爭車輛,而有不法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有所規定。原告停車有未依方向及右側車身超出邊線佔用車道之違規情形(卷第55、72頁),致使原本狹窄的道路(僅寬2.3公尺)只剩不到2公尺寬度可供其他車輛通行,乃導致被告駕車經過時,發生不慎以左側後視鏡擦撞原告車輛之情事,原告違規停車之行為就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應負四成之肇責,而依上規定酌減被告賠償責任至六成。

(二)原告提出之雅鉅汽車有限公司作業紀錄表、估價單,零件部分為3,410元、工資部分為2,360元、烤漆部分為5,212元,零件部分折舊後為2,842元,原告之實際損害金額為10,414元【2,842+2,360+5,212=10,414】。另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列右後車門鍍膜及傷痕抛光部分,難認與本件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不得請求賠償。上開損害依過失相抵酌減後,其得請求之金額應為6,248元。

(三)至於原告請求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部分部分,原告並未因系爭車禍受有傷害,而有不能工作或需休養之情事,此部分請求係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車輛受損情形輕微,不影響行駛,且無證據其非以此車輛為交通工具,否則不能工作,其工作收入損失之主張,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2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乃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係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程序事件,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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