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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58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邱韻如

原告
蔡武軒
原告
兼 訴 訟
代理人
王炫惠
被告
黃舒儀
訴訟代理人
郭傑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炫惠新臺幣1,4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原告蔡武軒負擔百分之43,餘由原告王炫惠負擔。

本判決原告王炫惠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00元為原告王炫惠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9日18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從花蓮縣○○市○○路000號前欲起步時,碰撞原告王炫惠所有停放該車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下稱系爭機車),系爭機車倒下再撞到原告蔡武軒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A車),系爭機車、系爭A車均因而受損,須分別之支出新臺幣(下同)14,000元、10,728元之維修費用。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王炫惠14,000元;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蔡武軒10,728元。

二、被告則以:系爭機車倒下後並未撞到系爭A車,有監視器影像為證,另系爭機車維修費用過高,原本只有小擦傷,卻說要全部零件都更新,應採計折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上揭主張提出統一發票、新輪車業估價單、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美崙服務廠估價單等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應由原告負擔舉證責任。

㈡經查,原告就系爭機車、系爭A車所受損害雖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等為證,然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所提出之現場監視器影像,勘驗結果略以:被告車輛起步時確實撞倒系爭機車,但系爭機車往左傾倒時並未擦撞系爭A車等語,堪信系爭A車之損傷並非被告所造成,原告蔡武軒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難認有據,僅有原告王炫惠得對被告請求系爭機車損壞所生之維修費用。至原告雖稱員警至現場處理時有發現機車撞到汽車之情事等語,惟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時,員警並未在場,其僅能依據當事人之陳述與現場車輛為採證,而本件既然已有監視器影像為證,清楚顯示系爭機車倒下時並未撞到系爭A車之情事,自不得再以員警之採證結果為相反之結論,原告之主張難以採信為真實。

㈢就系爭機車損害部分,被告雖否認維修金額之真實,然被告不爭執系爭機車因被告駕駛不慎而遭到碰撞並傾倒之情事,且未能提出反證證明原告真實損失之金額,是原告依車行提出之維修紀錄單,主張系爭機車受有損害而支出14,000元,堪信為真實。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本件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其耐用年數為3年,並依同部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3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系爭機車為97年12月出廠,有車籍資料在卷足憑(本院卷第67頁),至本件事故發生之112年10月9日,系爭機車之實際使用年數已逾3年,而維修紀錄單與統一發票上記載零件14,000元,故原告就零件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以為1,400元為限(計算式:14,000×1/10=1,400),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之19第1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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