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小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林恒祺

  • 原告
    邱靜慧邱志源邱貝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小字第60號 原 告 邱靜慧 邱志源 邱貝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補正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委 任書,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第117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起訴狀未有任何原告之簽名或蓋章;另所提委任林寶貴之委任狀,僅有受任人林寶貴之簽名,未有委任人即原告之簽名或蓋章,則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起訴狀及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程式均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陳姿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