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小字第60號
- 原告
- 邱靜慧
- 原告
- 邱志源
- 原告
- 邱貝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寶貴
- 被告
- 永錦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追加被告應給付系爭空地「111年7月至113年9月」之租金。核原告就上述追加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金(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及114年1月1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