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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小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周健忠
  • 法定代理人
    邱月華

  • 原告
    邱靜慧邱志源邱貝玲
  • 被告
    永錦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小字第60號 原 告 邱靜慧 邱志源 邱貝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寶貴 被 告 永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華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追加被告應給付系爭空地「111年7月至113年9月」之租金。核原告就上述追加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金(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及114年1月1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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