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小更一字第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楊碧惠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藍彗熒
被告
陳千文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對於本院114年11月6日小額

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4年度花小更一字第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請求更正為被告負擔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惟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若裁判書內表示者即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自無顯然錯誤可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8條固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然在同法第79條後段、第80條之1、第81條、第82條均有得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全部或一部訴訟費用之規定,而是否命勝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乃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當事人不得任意指摘,且原判決主文記載訴訟費用由何造當事人負擔,亦與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無涉,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三、經查,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乃本院酌量原告對被告之同一筆消費借貸債權(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分別提起兩件訴訟,即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8號判准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514,260元,114年度花小更一字第1號判准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9月19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衡酌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意旨,若兩案件均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然過苛,故依職權裁量由勝訴之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原判決主文第2項記載並無錯誤。況原判決主文記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亦與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無涉,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故原告聲請更正錯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對於本裁定之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