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字第226號
- 原告
- 高志豪
- 被告
- 東島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德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東縣,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