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字第257號

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施孟弦

原告
陳梅齡
原告
林筠軒即黃阿貴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淵洲
原告
林淵源即黃阿貴之繼承人
原告
林淵洲即黃阿貴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被告
張逸真
被告
簡春秀
被告
林政傑
被告
劉存櫻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東昇
被告
陳㨗妤
被告
曾竫萌
被告
江明鴻
被告
黃美蓮
被告
藍明哲
被告
林繡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日進
被告
宗愛寧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國琳
被告
林燕
被告
余小慧
被告
黃順良
被告
連楚寧
訴訟代理人
簡美雪
被告
廖麗慈
被告
張寶燕
被告
王月娥
被告
古金元
被告
張馨如
被告
林政璋
被告
林政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鄭宇純
共同訴訟代理人
冠軍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複代理人
簡雯珺律師
複代理人
受 告知人 吳政男
複代理人
張等盛
複代理人
陳宥樺
複代理人
黃炳勳
複代理人
羅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富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受 告知人 張世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廖啟志
複代理人
儲銀菊

吳順龍律師

受 告知人 魏征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