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字第257號
- 原告
- 陳梅齡
- 原告
- 林筠軒即黃阿貴之繼承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淵洲
- 原告
- 林淵源即黃阿貴之繼承人
- 原告
- 林淵洲即黃阿貴之繼承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秉正律師
- 被告
- 張逸真
- 被告
- 簡春秀
- 被告
- 林政傑
- 被告
- 劉存櫻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吳東昇
- 被告
- 陳㨗妤
- 被告
- 曾竫萌
- 被告
- 江明鴻
- 被告
- 黃美蓮
- 被告
- 藍明哲
- 被告
- 林繡屏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葉日進
- 被告
- 宗愛寧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鄭國琳
- 被告
- 林燕
- 被告
- 余小慧
- 被告
- 黃順良
- 被告
- 連楚寧
- 訴訟代理人
- 簡美雪
- 被告
- 廖麗慈
- 被告
- 張寶燕
- 被告
- 王月娥
- 被告
- 古金元
- 被告
- 張馨如
- 被告
- 林政璋
- 被告
- 林政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鄭宇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冠軍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智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燦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雯珺律師
- 複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吳政男
- 複代理人
- 張等盛
- 複代理人
- 陳宥樺
- 複代理人
- 黃炳勳
- 複代理人
- 羅萱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富子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張世璿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廖啟志
- 複代理人
- 儲銀菊
吳順龍律師
受 告知人 魏征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