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字第3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榮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燕玲即裕鑫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啟倫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