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字第82號
- 原 告
-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勝田明典
- 被 告
- 鉅烽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東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以113年度花補字第52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以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