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林音攸、李凱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15號 原 告 林音攸 訴訟代理人 謝平東 被 告 李凱祥 李玟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雅雯律師 許正次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濟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326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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