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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3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林佳玟

原告
長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博政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告
宋孟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2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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