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377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文
- 被告
- 陶智民
- 被告
-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譽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