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387號
- 原告
- 景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錦盛
原告與被告星宇開發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7,7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費用1,0
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花補字第387號
原告與被告星宇開發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7,7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費用1,0
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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