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611號
- 原告
- 張君豪即上大輪車業行
- 被告
- SAPLAN ALEXIS FRANCES SEN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光陽124cc、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機車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敘明前述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何,本院參酌原告所提買賣契約商品總價及系爭機車同型機車之新車價新臺幣(下同)88,000元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