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花小字第121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岳世光
- 被告
- 劉世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809元,及自民國(下同)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03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