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5年度玉原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施孟弦
- 法定代理人吳昕紘
-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世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玉原小字第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康志敏 被 告 林世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577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57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洪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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