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玉原小字第1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黃敏瑄
- 訴訟代理人
- 康志敏
- 被告
- 林世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577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57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