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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玉原小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施孟弦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訴訟代理人
康志敏
被告
林世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577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57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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